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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训国际霸权?——西方的全球宪制思潮及启示

作者:彭成义 来源:澎湃新闻2020年10月5日 时间:2020-10-14
        在西方的视阈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已然成为真理,并在对待国家这个最大的权力“利维坦”时设计了宪制(constitutionalism)来予以驯服。后者名义上通常包括民主、法治、人权和宪法至上等要素,实际上则依赖于多中心治理(即权力的多极化)以及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规范认同。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西方思想界关于在全球层面构建全球宪制的探索和呼声也一直不断。特别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正日益以自我为中心,在国际层面不断“退群”,甚至越发任性。在如是情况下,反思全球宪制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本文将对西方全球宪制思潮兴起的情况、内涵和原因进行一简要梳理,以期能对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驯化“任性霸权”有所启发和助益。

  概念厘定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全球宪制在西方思想界的兴起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用的称呼是全球宪制(global constitutionalism)、国际宪制(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还是世界宪制(world constitutionalism)、跨国宪制(trans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等等,其所指皆大体相同,代表着西方思想界一股不容小觑的学术思潮。

  全球宪制就如一幅眼镜,用以审视当今全球化后的世界,不过镜片则有两种,一种是实证的,另外一种则是规范的。在概念的界定方面,国外研究相对较少,笔者只看到牛津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系副教授Karolina Milewicz对全球宪制化概念的初步尝试。

  她认为,全球宪制化的核心就是国际规范的制度化,所以给出了一个包含三要素的框架。第一为形式要素,即国际间的法治。所以树立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规章的权威性就显得非常必要。第二为实质要素,即对人权的保护,包括第一代的公民权和政治权以及第二代的社会经济权利。第三是前两要素的综合及升格为全球宪制的秩序。

  应该说,这一概念框架延续了国内宪制的框架,即一些学者概括的宪制核心三要素:法治、人权和宪法至上。

  关注面向

  关于全球宪制的关注面向,相关思考可做如下划分。

  第一个面向叫做社会宪制(social constitutionalism)。该面向认为,以前建立在主权国家同意基础上的国际法治已经转向一种对因全球化而形成的全球社会的保护。这个面向的视域有两个社会,一个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另外一个则是以个体为基本单位的全球公民社会。关注这个面向的学者也普遍比较关心参与、影响、问责等等。

  第二个面向是制度宪制(i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alism)。该面向主要强调通过制度进行治理,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制度间的分配及问责。又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思路。一是全球治理型的宪制,这一思路并不认为一个独立和全面的全球宪法业已存在,而是将后者看作是多层次和多面向的。这一思路的代表人物、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主张,国际关系的目标是和平、安全以及对人权和民主的推崇,并且这些目标可以通过一个多层次的有国际法授权的国际组织来完成。他同时认为,当今的联合国体系就是通向全球宪制的一步。当然这和第二种,即只将联合国的法律定位为全球宪法的思路还是不一样的。第三种是将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法看作是全球宪法的典范。

  第三个面向是规范宪制(normative constitutionalism),主要强调一些基本的价值规范。

  这一面向,按不同学者的偏好又可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世界法的设想,世界法是高于国际法的,因为它重点将全球的公民都纳入,作为直接考虑的范畴。这一设想较大程度上受到康德世界主义理论的影响,并带有很强的个人权利导向。

  第二种是设想一个具有等差秩序的价值规范体系。这一类观点认为,超主权价值规范的存在是全球宪制的基础。如果宪制的要义在于限制立法者的万能权力,那么在国际法领域就有一个高于主权国家等立法体的价值规范体系。比如,有学者强调,国际法领域存在从先前的主权国家间契约式的安排到超主权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世界宪制秩序的演变。

  第三种是关于一套基本价值体系的设想。他们认为,全球社会有一些基本价值是超越主权同意原则并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某个国际组织的规范或者是主权国家内部的认同。这些基本价值的内容包括最基本的或者是最低限度的规范或者道德,并且通常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发展起来的人道主义对个人价值的彰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

  第四个面向是类比宪制(analogical constitutionalism)。该面向主要着力于将全球宪制与国家宪制或区域宪制进行类比。

  其中有关注国内宪制的,也有关注区域宪制如欧盟宪制的。前者将全球宪制植根于国内宪制。尽管学者们承认一套系统的全球宪法并没有出现,但是在当今的国际法中可以找到一些宪制的元素,并提出如下一些观点:

  第一,宪制必须有一个主体,而在全球层面这由联合国承担;第二,必须具有一些程序性的规范,这在全球层面则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扮演;第三,全球宪法的内容包括一些普世的人权规范以及当前的一些经济规则。

  在将全球宪制与区域宪制进行类比的尝试中,借鉴欧盟经验是最为普遍的。欧盟无疑是超主权宪制的一个先驱。欧洲人权法院的成立更被看作是《欧洲人权公约》宪法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事实上,很多学者,包括哈贝马斯等都认为,欧盟的法制框架是国际法的一个模板。

  尽管欧盟的经验在政治层面并不如法律层面那样成功,但欧盟的经验显示,主权国家与更高一级联合体分享权力的多层次宪制体制还是可行并受欢迎的。

  全球宪制思潮缘何兴起

  全球宪制作为一种不可小觑的思潮,其兴起的背后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现实发展的需求,二是西方学者理想的冲动。

  首先来看第一类原因。任何一种思潮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源自一定的历史条件。当前西方学术界全球宪制主张的兴起,就与目前世界历史由“国际社会”向“全球社会”转型有着紧密的关系。

  过去三十年,随着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科技尤其是信息传播及交通工具等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受到所谓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洗礼。相应地,世界历史已经由之前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社会”向以多主体为特征的“全球社会”转变,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出现。

  传统的“国际社会”有如下特点:第一,其基本主体单元是主权国家;第二,对国家利益的追逐是一切对外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第三,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等级最终是由其综合国力决定的,所以所有国家都以发展综合实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促使国际间的游戏规则带有“丛林法则”的色彩;第四,国际社会一旦确立就相对稳定,其结构也是相对单一的。霸权与反霸权、维持现有秩序和打破现有秩序,也是贯穿整个国际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

  “全球公民社会”是在世界已然变成地球村的情况下,各种非政府行为体,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围绕解决某些共同的“全球问题”而形成的一个关系体系。其特点是:第一,主体单元是多元的,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以及个人等等;第二,各个主体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其目标是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即“全球问题”;第三,对一切行为的价值判断以人类整体、长远的利益为准绳;第四,“全球公民社会”的结构是相对易变、多元和离散化的,不同主体间的力量的消长、全球社会对不同问题的关注度等等,都可能时刻发生变化。

  当然,上面描述的“国际社会”与“全球公民社会”不是两个平行社会的关系,或者前后更替的关系,而是相互渗透、交叉并存的关系。“全球社会”这个概念就是用来描述这么一个由传统的“国际社会”与新兴的“全球公民社会”共同组成的复合体。

  既然这样一个“全球社会”形成了,如何“治理”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也是“全球治理”成为一门显学的原因。不过对许多人来说,全球治理尚缺乏合法性基础,所以全球宪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一方面,确实很少有像“全球宪制”这样能涵盖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各种活动与思考的概念;另一方面,宪制理念在西方不仅源远流长,而且有着非常强的群众基础,并是大家唾手可得的思想资源。

  如果说“国际社会”向“全球社会”的转型为全球宪制思潮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现实基础的话,那么西方源远流长的世界主义理想就是全球宪制思潮兴起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

  这一点,从有关全球宪制的几大热议主题的思想渊源中就能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比如限制权力,有学者认为,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及关于其普适性的论述。古罗马政治家西赛罗就提出,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是“世界国家的宪法”,这种真正的法律就是一种正义的理性,它可以纠正世间法的谬误。全球宪制的另外一个主题,即权力的制度化,早在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就有集中阐述。如果说亚里士多德使用自然法概念时仍主要以城邦为背景,那么古希腊另外一位哲人第欧根尼的哲学则被认为开掘了世界主义的源头,并成为当前全球宪制争论的一个路标。

  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则被认为是第三个主题,即社会理想主义的源头,因为该学派将美德与伦理引入了自然法中。第四个主题关乎宪制的规制能力,这个主题被认为是从古罗马时期开始的,当时的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关闭了一些哲学流派,从而将法律独立出来并成为社会效法的标准。最后一个主题关乎个人权力的保护,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基督教,并且后来经过启蒙运动而得以发扬光大。

  这些思想源头到了近代得到大力发展与弘扬。比如,康德在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1797年首版)中提出了“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他认为,“一个普遍的、和平的联合体”理念是一种“法律原则”,这个原则源自人人都生活在地球上,因此人人处于“土地的共同体”这一事实,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员,人人都享有“世界公民的权利”。因此,人不但是国家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而世界公民的权利在于维护和平。

  哈贝马斯对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理论给出了高度评价并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即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法(权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

  对中国的启示

  上文介绍了西方思想界有关全球宪制的主张,分析了其兴起的缘由,下面简单讨论一下我们能从相关思潮中得出的启示。

  第一,虽然全球宪制思潮在内容、目标和价值取向上都相对纷繁复杂,但总的来说积极成分较多,并可以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思想资源。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全球宪制的实质是对赤裸裸的国际权力关系进行的一种文明规制,并和霸权和独裁相对,所以和中国提倡的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治、反霸权、反单边主义、多极化、新型大国关系等主张都有相通之处,理应成为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补充。

  第二,对其消极成分,要积极防止其被自由主义绑架,从而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工具。

  近代主权国家体系来之不易,它脱胎于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不可为继。鉴于西方帝国主义广泛的现实利益驱动和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其借当前全球社会形成的契机改头换面,实现“未遂霸业”的危险,尤其需要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警惕。

  一些西方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先籍全球化的浪潮,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文化和政治传统的国家进行广泛而持久的价值观传播和渗透,并在内外因共同作用下形成巨大的趋同于西方政治模式的压力,而当后发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跟不上这种形势变化,街头革命上演,内部纷乱出现时,西方国家即实施政治或军事干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的街头政治、颜色革命、各种内乱莫不与此相关。在此关头,对全球宪制思潮进行引导和纠偏,防止因西方视阈的短视和狭隘而导致更多混乱,从而为切实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及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更多贡献。

  第三,高度重视在思想与话语方面与世界联通的重要意义。

  虽然创建和维护不同于西方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必要性,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西方交流的增多,特别是当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大大高涨的情况下,话语差异导致的外宣障碍及交流成本日益突出。一如在经济领域中国需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行最佳资源配置,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一样,在思想和话语领域,对西方的全球宪制主张,中国也应采取相似的态度和战略,大胆拿来,为我所用。

  值此大变局的时代,国际上有识之士对世界陷入无序状态的担忧日渐增长之际,有关全球宪制秩序的思考料将不断深入,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做好与相关话语的对接、定义和引导工作,以之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事业。